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59号
当事人: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50号一层104部位
法定代表人:RONALD WALTER OHLROGGE
海关代码:3122444826
当事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6票,其中堆垛车(旧)共计29台,申报价格共计C&F204071.07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271020,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堆垛车(旧)应提交《进口许可证》。
经核定,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15101.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法货物情况表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