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宁波赛科化工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81号
当事人:宁波赛科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忻蓉芬
海关代码:3302966707
当事人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12016.32千克,申报价格C&F23551.9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311,申报箱号GLDU9609977,报关单号223120190000519370。经查,实际箱号为TEMU2382931。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