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中港包装制品江苏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40号
当事人:中港包装制品江苏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双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
海关代码:3218969949
当事人委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包装纸一批,共计24974.6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合计FOB88295.67美元,合计人民币605435元(详见清单)。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4147547。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均为成张涂蜡包装纸,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60900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中港包装制品江苏有限公司违法货物一览表 | |||||||||
序号 | 申报品名 | 申报商品编号 | 退税率 | 数量(千克) | 价格(FOB USD) | 实际商品编号 | 退税率 | 汇率 | 货物价值(元) |
1 | 深红色包装纸 | 4823909000 | 13% | 6831 | 22335.75 | 4811609000 | 0 | 6.8569 | 153154 |
2 | 四色大号包装纸 | 4823909000 | 13% | 10290.24 | 37208.16 | 4811609000 | 0 | 6.8569 | 255133 |
3 | 浅红色包装纸 | 4823909000 | 13% | 1092.6 | 3564 | 4811609000 | 0 | 6.8569 | 24438 |
4 | 四色小号包装纸 | 4823909000 | 13% | 3474.9 | 13953.06 | 4811609000 | 0 | 6.8569 | 95675 |
5 | 紫色&绿色两色包装纸 | 4823909000 | 13% | 3285.9 | 11234.7 | 4811609000 | 0 | 6.8569 | 77035 |
合计 | 24974.64 | 8829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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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