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泺麒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海浦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2号
当事人:上海泺麒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2号楼2楼Z座
法定代表人:卢涛
海关编码:3105961153
2015年10月22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3项印刷电路板共计14689千克,申报总价C&F1507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34009000,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151010304351。经查验及鉴定,上述货物中有电路板、内存条、处理器、液晶屏等货物共计9155千克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贴片元件、模块接口卡和电路板等货物共计1060千克为旧品,四针接插件、存储卡槽、贴片元件、液晶屏、集成电路等货物共计4909千克为未使用过的货物。
2018年12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全部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52018000004212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