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上海浦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3号
当事人: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3954室
法定代表人:顾夏强
海关编码:3114980002
2018年8月16日,当事人受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纺丝油剂72000千克,申报货物单价为CIF1.7405美元/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2531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3910000,对应关税税率8%,报关单号220120181018350521。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为CIF2.35美元/千克,实际总价为CIF169200美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4233.71元。
2018年8月17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上述申报错误情形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