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市监(器)罚决〔2019〕1号),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奉)市监(器)罚决〔2019〕1号 | 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91360921MA35KX6A6J | 许正军 | 5130291976****4711 | 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 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8000元 | 自动履行,15日 |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 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