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市监(械)罚〔2019〕4号)显示,江西宜信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超声诊断仪。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该医疗器械超声诊断仪货值金额15万元的6倍的罚款,计罚款90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宜市)市监(械)罚〔2019〕4号 | 江西宜信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超声诊断仪案 | 江西宜信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900563814745B | 胡 波 | 一 | 江西宜信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超声诊断仪 | 责令改正;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责令改正;2.并处该医疗器械超声诊断仪货值金额15万元的6倍的罚款,计罚款90万元整。 | 主动履行,2019年3月29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 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