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宜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市监(械)罚〔2019〕2号)显示,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经营许可证给朱海斌销售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处违法所得29万元4倍罚款,计罚款116万元,罚没款共计145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宜市)市监(械)罚〔2019〕2号 | 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经营许可证给朱海斌销售医疗器械案 | 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60902098632566A | 晏清贞 | 一 | 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经营许可证给朱海斌销售医疗器械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2.处违法所得29万元4倍罚款,计罚款116万元;罚没款共计145万元整。 | 主动履行,2019年3月19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 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