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行政处决(宁市监处〔2019〕258号),宁海跃龙胡园菊眼科诊所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违法企业名称或 | 宁海跃龙胡园菊眼科诊所 |
行政处决文号 | 宁市监处〔2019〕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前述“潇莱威?”羧甲基纤维素纳滴眼液15盒、“海露?”玻璃酸钠滴眼液1盒、“爱丽?”玻璃酸钠滴眼液6盒、“托百士?”妥布霉素滴眼液5盒、“信流丁?”消旋山莨菪碱滴眼液6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四)罚款人民币327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430元。 |
作出行政处罚 | 2019-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