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涉嫌虚假宣传 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开罚单

2019-05-14 15:08: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5月13日发布的《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商品时,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普陀分局对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舟市监普处字(201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公告原文:

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推广销售商品时,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你作出舟市监普处字(201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因寄往你公司住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均不能妥投,现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如数缴纳至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20393。缴款具体网点: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45号);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01室);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2120、2122号);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东港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88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2号楼8楼普陀区行政复议局)或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19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