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5月13日发布的《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商品时,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普陀分局对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舟市监普处字(201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公告原文:
舟山征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推广销售商品时,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你作出舟市监普处字(201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因寄往你公司住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均不能妥投,现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如数缴纳至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20393。缴款具体网点: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45号);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01室);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2120、2122号);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东港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88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2号楼8楼普陀区行政复议局)或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