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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臻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处罚

2019-05-09 14:46: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5月7日 ,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臻杰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商标权的篮球、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8〕0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舟山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关知字〔2018〕038号

当事人:义乌市臻杰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登记码:91330782MA28E45QXD

法人代表:楼航飞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内)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日委托义乌市鑫盛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棉签、塑料线条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80218842788。海关经查验,发现有48个篮球标有“adidas”商标,有1600顶帽子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有48个篮球标有“耐克钩图形” 商标、有4470顶帽子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有1000顶帽子标有“FILA”商标,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标有adidas”商标、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满景(IP)有限公司上述标有“FILA”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均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篮球、帽子上使用的商标分别与商标权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商标、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相同,出口的篮球、帽子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出口帽子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满景(IP)有限公司注册的“FILA”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代理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19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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