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防城港桂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防城港桂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P926X8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插排尾市人民医院大院内1幢404号房
2019年04月24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铭鸿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化妆盥洗品,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5777155,目的国为马来西亚,柜号为GCXU2117107。2019年04月27日,我关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唇用化妆品,重量6549千克,商品编码为3304100091,另查获未申报的腮红2700千克,商品编码为3304910000。经查,上述商品均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