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25号
| 中山市坦洲镇雪豆食店(经营者:张霞芳)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中山市坦洲镇雪豆食店(经营者:张霞芳) |
| 张霞芳 | 经查明:“五谷渔粉”注册商标已由程志斌(身份证号:232131197505164731)于2015年01月28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3545358号”,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8年9月起,擅自在其餐厅字号招牌上使用“五谷渔粉”字样,于2018年11月02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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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15号
| 方淑梅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 方淑梅 |
| 方淑梅 | 经查明:“LONGINES”注册商标已由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9930535号”,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4类,依法应予保护;“Dior”注册商标已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03月14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158166号”,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4类,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8年8月28日起,擅自在中山市坦洲镇科技路2号A栋A区的场所销售标示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石英表,于2018年8月28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石英表已售出1个,销售金额30元,获得利润21.5元。库存的7个上述石英表被执法人员依法暂扣; 另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8月28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坦洲镇科技路2号A栋A区的场所从事石英表销售经营活动,于2018年8月28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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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07号 | 中山市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徐伟 )商标侵权及擅自变更住所案 | 中山市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徐伟 ) |
| 刘徐伟
| 经查明: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为“中山市坦洲镇七村大道28号第3卡”,当事人自2018年4月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搬迁至“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环洲北路三围工业园1栋2楼”从事经营活动,于2018年11月9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另查明:“BENRO®”注册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3683023,有效期自2015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20日,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自2018年10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加工生产侵犯“BENR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8年11月16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暂扣涉案侵权自拍杆包装空盒89个。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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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35号 | 陈江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陈江林 |
| 陈江林 | 经查明:“多乐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46851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类,有效期自2014年01月14日至2024年01月13日止,依法应予保护。2019年1月13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购入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110桶用于销售获利,于2019年1月16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乳胶漆已使用4桶,库存的106桶乳胶漆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代理人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及《产品价格证明》,证实涉案产品是侵犯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1346851号“多乐士”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参考单价为130元/桶,当事人经营货值合计13780元。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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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08号
| 中山市坦洲镇建业五金机电商行(投资人:吴燕婷 )销售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 中山市坦洲镇建业五金机电商行(投资人:吴燕婷 ) |
| 吴燕婷
|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7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称中山市横栏镇宇达电缆厂生产的经检测不合格的3款涉案电缆(规格分别为60227IEC53(RVV)450/750V2*1.5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60227IEC53(RVV)450/750V2*2.5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60227IEC53(RVV)450/750V2*1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经广东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查研究院对上述电缆进行检验,结果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测报告号:(2018-11)GDGS15-065、(2018-11)GDGS15-066、(2018-11)GDGS15-067),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现场暂扣涉案电缆3卷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表示无异议,不需要申请复检。 经核实:至案发时止,2*1.5电缆销售价格为244元/卷,共售出5卷,经营额共1220元,库存4卷;于2018年7月25日被抽检人员购买1卷进行检测,销售额244元,销售金额合计1464元;退回2卷,库存1卷作为被抽检备份样品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2.5电缆销售价格为377元/卷,共售出6卷,经营额共2262元,库存4卷;于2018年7月25日被抽检人员购买1卷进行检测,销售额377元,销售金额合计2639元;退回2卷,库存1卷作为被抽检备份样品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1电缆销售价格为178元/卷,共售出9卷,经营额共1602元,库存3卷;于2018年7月25日被抽检人员购买1卷进行检测,销售额178元,销售金额合计1780元;退回1卷,库存1卷作为被抽检备份样品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涉案电缆的货值金额合计为8102元。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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