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9〕C2号显示,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9〕C2号 | 关于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 | 91350122MA31H1ME3F | 郑锋 | 2018年11月4日,我局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昕盛糙米进行抽样,2018年11月30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718030919)载明该糙米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后我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19年1月7日,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4001800213),载明被抽样单位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并提供复检样品的昕盛糙米所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从厦门鑫轩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6581260096C)购进24袋昕盛糙米(生产日期2018年10月4日,规格型号500g/袋,执行标准为GB/T18810,制造商为宁化县石壁镇新华粮食加工厂),进价5.95元/袋,售价8.8元/袋,货值金额共211.2元。至案发止,共售出14袋,获利39.9元,剩余的10袋被我局依法查扣。上述糙米初检项目中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0.63mg/kg,复检结果为0.7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0.2mg/kg)。 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厦门鑫轩瑞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以及供货凭证、涉案食品生产商宁化县石壁镇新华粮食加工厂的相关资质材料,但未查验涉案糙米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或自检报告。2018年12月6日当事人在其服务台出发布召回涉案产品公告,至2019年2月27日,当事人未接到消费者退货或投诉反映因食用涉案食品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 | 当事人经营的昕盛糙米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昕盛糙米10袋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9.9元;2、并处5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39.9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