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 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被处罚

2019-04-12 22:5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号显示,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其剩余的原违法购进的医用氧气。

3、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69.2元。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药品

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

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 

12350181488546487c
 


李贻贵 

经查,当事人于2018426日从游宝英处购进医用氧气供当事人120急救车使用。当事人共从游宝英处购得从厦门空分特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411的规格为40L/瓶的医用氧气分装的10L/瓶的医用氧气两瓶,共计货值金额37.6元。

当事人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没收其剩余的原违法购进的医用氧气。
3
、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69.2元。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26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26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