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无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过期药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4月10日)》,公开24件行政处罚信息。
2019年4月10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24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药品 | 罗市场监管起罚字【2019】01号 | 黄艳华无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过期药品案 | 黄艳华 |
| 黄艳华 | 当事人此处位于罗源县起步镇黄厝22号的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销售过期药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2丙级B 档,1、 依法予以取缔;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2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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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 | 侯市场监管祥罚字〔2019〕2号 | 闽侯县汉康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 | 闽侯县汉康大药房 | 350121100195138 | 郑凤 |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是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从福建省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三瓶,购进价每瓶8.5元,零售价每瓶12元。至案发时为止,该药品已售出二瓶,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 乙(一般)B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0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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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沙罚字{2019}5号 | 关于闽侯县白沙兴隆鑫米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刘金秀 | 350121600274600 | 刘金秀 |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来到闽侯县白沙兴隆鑫米店进行检查,在店里发现了待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科罗娜’啤酒5箱,每箱24瓶(210ml∕瓶),另有3箱百威啤酒(24瓶∕箱)的生产日期后面数字被人为刮掉,使其无法判定具体的生产地址。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2日从万全速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众APP)下订单购进无中文标识的‘科罗娜’啤酒13箱(24瓶∕箱),每箱进价117元,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的供货凭证,不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有百威啤酒3箱,据当事人陈述是其朋友寄在其店里销售的,每箱进价82元,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尔后当事人分别以每箱120元的价格销售无中文标识的‘科罗娜’啤酒、以每箱85元的价格销售百威啤酒(生产日期后面数字被人为刮掉的,致使消费者无法辨识具体生产厂家及厂址),总案值1815元(120元×13+85元×3=1815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无中文标识的‘科罗娜’啤酒8箱,获利24元,当事人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一事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啤酒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29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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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鸿罚字〔2018〕3号 | 江锋未取得登记证书经营小餐饮案 | 江锋 |
| 江锋 | 当事人经营面积35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无经营网络订餐服务,无经营高风险食品,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属于小餐饮。当事人于2018年5月底开始,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小吃店,截至案发之日(2018年8月7日),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店营业额3000元,共获利2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的规定。 |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使用,因此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的行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9/25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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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4号 | 闽侯县上街龙飞小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邱龙飞 | 350121600300200 | 邱龙飞 | 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以6元的价格从流动商贩处购进1千克豆腐做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且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进货凭证。该批次1千克豆腐于当日全部被抽检机构抽走用于检测,无违法所得。后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具体内容详见检验报告No.MHCY201807258)。 | 鉴于当事人尚未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22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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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药品 | 侯市场监管甘罚字【2019】3号 | 关于闽侯县百又惠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 闽侯县百又惠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21MA31LQ80XN | 黄典仙 | 闽侯县百又惠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通草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性状和显微鉴别两个项目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不知道所销售的小通草是假药,采购过程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30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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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药品 | 侯市场监管祥罚字〔2018〕12号 | 闽侯祥谦何妙进内科诊所使用劣药 | 何妙进 | 350121600290579 | 何妙进 | 我局祥谦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涉药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药房内一瓶“硫酸沙丁胺醇片”(生产厂家: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61221,规格:2mg×100片,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劣药。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硫酸沙丁胺醇片”,是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从福建省六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一瓶,购进价每瓶6.00元,购进后作拆零使用,每片0.1元,折合零售价每瓶10元。至案发时为止,该药品尚未使用。该案货值金额10元,从中获利0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 乙(一般)B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3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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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甘罚字〔2019〕4 号 | 关于闽侯县甘蔗佳恒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脆皮花生案 | 胡廷杨 | ,350121600342123 | 胡廷杨 | 侯县甘蔗佳恒超市销售的脆皮花生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脆皮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22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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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 | 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9】7 | 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鑫旺家兴商行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林日响 | 350121600171237 | 林日响 | 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7日从上门的业务员手中以12.5元/盒价格购进8盒福州一统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天工业园)2018年12月17日生产的“梦香满园”麦芽糖,以18元/盒价格销售,至2018年12月24日共销售一盒。剩余7盒当事人自行处理掉了。当事人购进麦芽糖没有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14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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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药品 | 候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010号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小通草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350400100001098 | 方海峰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的小通草(批号170901),共计20kg,进货价:235元/kg,货值总计4700元,并将其全部向下属门店配送(包含向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将乐康乐分店配送的0.5kg),并以400元/kg 的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10月29日当事人接到供货商的召回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措施,但该批小通草已全部售出,共获利3300元。该批药品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性状、显微鉴别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检验报告(2018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该药品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能提供相关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有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26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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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 |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竹茹 | 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350400100001098 | 方海峰 | ,当事人于2018年03月26日向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竹茹(批号180220),共计5kg,进货价:23元/kg,货值总计115元,并将其全部向下属门店配送(包含向福建惠好四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店配送的0.5kg),并以35元/kg 的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10月29日当事人接到供货商的召回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措施,但该批竹茹已全部售出,共获利60元。该批药品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水分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检验报告(20180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该药品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能提供相关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有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26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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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 | 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号 | 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 12350181488546487c |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从游宝英处购进医用氧气供当事人120急救车使用。当事人共从游宝英处购得从厦门空分特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411的规格为40L/瓶的医用氧气分装的10L/瓶的医用氧气两瓶,共计货值金额37.6元。 | 当事人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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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品 | 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4号 | 游宝英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用氧气案 | 游宝英 | 350181196011160028 | 游宝英 | 经查,游宝英于2018年4月26日使用厦门空分特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411规格为40L/瓶的医用氧气分装10L/瓶的医用氧气两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把上述两瓶医用氧气销售给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共计货值金额37.6元。 |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FZ01SY-CF-6002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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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 | 融市场监管龙江罚字(2019)第1号 | 福州市信实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
| 91350181MA345BR56P |
| 当事人于2018年4月起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计4种厂家13种规格23种单品,共计2161袋,货值5619.7元,至案发之日止,违法经营额计4987.7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736.5元。当事人于2018年8月27日以1500元的价格从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厨神QQ面(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规格为248g/包)25件共1000包。当事人于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将上述购进的厨神QQ面分别销售给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11家门店,共销售了920包,总售价2852元。上述厨神QQ面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11月20日,福建世纪佳源超市有限公司11家门店退回382包,退款1184.2元,现有未销售共计462包。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被检验不合格批次厨神QQ面共销售538包,违法经营额1667.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60.8元。 | 一、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73.364公斤;2、没收包装袋416个、温州正雄机械封口机1台、“中敏”打码机1台;3、没收违法所得2736.5元;4、处以罚款70000元。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不合格厨神QQ面462包;2、没收违法所得860.8元;3、处以罚款5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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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 | 连市监黄罚字〔2019〕第3号 | 关于连江县苔菉镇好利家超市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零售案 | 吴廷贵 | 92350122MA321KYX0E | 吴廷贵 | 2019年1月10日,我局黄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苔菉镇好利家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无碘精制盐(九珍)”是从该店的上一任经营者刘洪明购进的。当事人涉嫌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零售,即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格刘洪明(连江县苔菉镇好利家超市)购进食盐在店中零售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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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敖罚字〔2019〕C2号 | 关于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 | 91350122MA31H1ME3F | 郑锋 | 2018年11月4日,我局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福州连江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昕盛糙米进行抽样,2018年11月30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718030919)载明该糙米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经营的昕盛糙米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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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品 | 连市监大罚字〔2019〕19号 |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火掌门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陈建连 | 92350122MA2YY1G442 | 陈建连 | 2019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5#2层2061-2063、2079-2080店面的连江县凤城镇火掌门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厨房内摆放着一桶己开封使用的南培四川菜籽油,该菜籽油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05月1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己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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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 | 连市监大罚字〔2019〕18号 |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锅国果过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 陈金莺 | 92350122MA2YY1JE5T | 陈金莺 | 2019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的连江县凤城镇锅国果过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厨房调味架上摆放着一瓶己开封使用的广味柱侯酱,该广味柱侯酱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03月30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己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柱侯酱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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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51号 | 福州市鼓楼区世银水产品店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 郭世银 | 350102600074918 |
|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福州市马尾区名成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购进正蟹30kg,该批次正蟹经检验,其检验样品中的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正蟹的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的商品信息与抽样单上显示的样品信息一致,当事人未能提供供应商的证照信息材料,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3日 | |
20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60号 | 福建新华都海物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福建新华都海物会投资有限公司 | 91350102MA34A83G2D | 陈智敏 | 2018年12月27日当事人从福州市名门御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中华鲟(淡水鱼)”24.7斤加工后销售,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检测结果该批次“中华鲟(淡水鱼)”的恩诺沙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只提供了供应商福州市名门御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供货单据、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未提供了该批次水产品的入库单及检验合格证明。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210.3元;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3月31日 | |
21 | 医疗器械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56号 | 杰尔医用设备(福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杰尔医用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 91350102671913599D | 洪雄安 | 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2日。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18年8月28日和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厦门海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 规格:25T批准文号:国械注准20153401111), 进货数量分别为8盒和10盒, 金额共计990元。之后当事人又将涉案产品全部退回供应商厦门海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3月30日 | |
22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52号 | 福州市鼓楼区利仙药店销售不合格药品 | 王文斌 | 91350102MA2Y9K8738 |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8日从浙江好市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热淋清片(规格:12片/板x4板/盒,批号:171204),该批号热淋清片由上级转交过来的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单号:Y20180778)指出该药品“重量差异”指标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179元人民币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2日 | |
23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63号 | 曹检英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 | 曹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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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19年1月中旬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一盒“米非司酮片”和一盒“米索前列醇片”,两盒价格合计为130元,之后置于其场所即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58号水利水电宿舍小区内进行销售。“米非司酮片”外盒上标有“国药准字H20033551”,规格是25mg*6片/盒,有效期是2023年09月,“米索前列醇片”,外盒上标有“国药准字H20084598”,规格是0.2mg*3片/盒,有效期是2020年04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 “米非司酮片” 一盒、“米索前列醇片”一盒;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8日 | |
24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64号 | 漆星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经营 | 漆星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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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19年1月中旬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一盒“米非司酮片”和一盒“米索前列醇片”,两盒价格合计为130元,之后置于其场所即福州市鼓楼区金泉弄5号进行销售,“米非司酮片”外盒上标有“国药准字H20033551”,规格是25mg*6片/盒,有效期是2023年09月,“米索前列醇片”,外盒上标有“国药准字H20084598”,规格是0.2mg*3片/盒,有效期是2020年04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经营的 “米非司酮片” 一盒、“米索前列醇片”一盒;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