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8000419号显示,上海心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800041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心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心德食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7091838019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堂志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月28日,主要从事一合酥等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上海佳帅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名义从上海香陶贸易有限公司处采购了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核桃仁白三路产品16箱(2袋/箱,7.5kg/袋。上海香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将上述核桃仁白三路产品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作为生产一合酥(核桃味)产品的食品原料。至2018年3月5日,上述核桃仁白三路产品保质期到期,当事人已使用31袋作为生产一合酥(核桃味)产品的食品原料,剩余1袋未使用。2018年3月13日案发,当事人剩余的1袋核桃仁白三路食品原料仍放置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自行将上述核桃仁白三路销毁。 另查明,2017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上海佳帅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嘉兴夫裕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了200箱(300只/箱)的塑料内包装盒,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用于包装其生产的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嘉兴夫裕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内包装盒时未提供任何标签及合格证。至2018年3月13日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塑料内包装盒全部用于包装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塑料内包装盒生产的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共计6000盒,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一合酥(花生味)食品的销售金额计28800元,当事人获利为600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9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 陆仟元整 、 罚款 一拾玖万肆仟元整 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