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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评析

2019-04-12 10:18:50 中国市场监管报

严查“舌尖上的忽悠”

——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评析

2018年5月11日,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谖草酒产品配料与网页宣传不符,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却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效。

接到举报后,考虑到网页证据易灭失,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被举报的页面内容进行核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的网店,主要销售谖草酒。网店首页宣传栏中有谖草酒的产品广告图片,点击图片后会进入销售页面,页面“详细信息”中有“本酒是一千年古方,以五谷养命的理论,采用食药两用的选材自然养生,达到预防与治疗疾病的目的”“谖草酒的主要成分:萱草、麦芽、金环石斛、莲子、天山雪莲、冰山雪菊、冬瓜霜、枣皮、玉米须、葡萄籽”等内容。其中萱草、麦芽等成分附有图片。

执法人员固化网页证据后,约谈当事人进行深入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谖草酒的外包装盒及酒瓶外壁图片,外包装盒及瓶身均显示“原料:清香型白酒(水、高粱、小麦)、麦芽、莲子、玉米须、枣皮、葡萄籽等”,并没有当事人在销售页面宣称的“萱草、金环石斛、天山雪莲、冰山雪菊、冬瓜霜”等5种原料成分。当事人称其销售的谖草酒由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代为生产。

为进一步证实当事人所售谖草酒的原料成分,执法人员对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提供了当事人委托其生产谖草酒的加工合同、谖草酒生产用料说明、检验报告等材料。在谖草酒生产用料说明中,皇家京都公司表示:“谖草酒生产用料是带籽葡萄干、莲子、玉米须、枣皮、麦芽,其中葡萄干、莲子在食品干货市场采购,麦芽在药材市场购买,玉米须在玉米地采收,枣皮是在农贸市场采购大枣加工的。”

据此,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在网店发布的广告与产品实际不符。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5月和6月委托某私人作坊印制了1200张谖草酒的产品宣传彩页,其中含有“谖草酒的主要成分——萱草:和胃、宽胸、消食、利水、清热、凉血止血,麦芽:行气、消食、健脾、开胃,莲子:清心去热、养心健脑、降压、治便秘,玉米须:降压、利尿、降血糖、止血利胆等,枣皮:温肝补肾、消渴固精、治尿频、虚热脉散,葡萄籽:抗氧化、抗酸化、美容、消除自由基、紧致肌肤、延缓衰老”等内容。当事人所售谖草酒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也未取得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件。

定性分析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谖草酒时,为增加销量,利用图片对消费者较为关心的主要成分作重点宣传,添加了其销售的谖草酒中实际不存在的5种成分——萱草、金环石斛、天

山雪莲、冰山雪菊、冬瓜霜。执法人员认为,第一,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谖草酒广告中宣传的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第二,选择酒类产品时,酒本身的原料及成分的作用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谖草酒广告主打原料丰富、功效显著,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综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同时,当事人在宣传册和网页宣传的预防和治疗疾病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声称其网页内容由北京易优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为制作,当事人与发布平台签订“诚信通服务”协议,每年支付服务费用6688元,该费用应视为广告发布费用。执法人员经研讨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诚信通服务”协议,但发布商业信息仅是协议中主要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无法单独剥离提供发布商业信息所需费用,因此应视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对于当事人委托私人作坊印制的印刷品广告,由于印刷时间较早,联系不到印制作坊,无法核实设计制作费用,当事人也未将印刷品广告费用计入财物账册,因此无法计算相关费用。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两年内发布一次一般商品虚假广告行为处3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两年内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并处40万元罚款。

思考启示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相应提高,追求健康、绿色、养生成为潮流。部分不法商家抓住群众这种心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以博取关注,推销商品,“舌尖上的忽悠”频频发生。结合近期受理的食品类广告违法案件来看,此类广告主要有两种违法情形:

一是虚假广告。有的商家在食品广告中夸大宣传,主要表现为食品原料成分无中生有、以次充好,对食品销售状况夸大其词等。

二是食品广告宣称有疾病治疗功效和保健功效。这是近年来养生保健热催生的新违法点。商家利用消费者追求健康养生的心态,在食品中使用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将中药材的作用“移花接木”到食品上,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同样具有疾病治疗和保健功效。更有甚者,个别商家在广告中宣称食品使用并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盲目追捧中药材功效,更容易被误导。此类广告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仅涉嫌广告违法,更涉及食品安全,必须严厉查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食品类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广告,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向苗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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