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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葆盈美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罚

2019-04-12 09:02: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黄处字(2019)第012019000395号显示,上海葆盈美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被罚。

经查实:当事人上海葆盈美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包房、KTV包房等处公开放置烟灰缸供客人使用,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且公司股东成员参与违法行为,违法者自行拍摄小视频,通过“抖音”APP软件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黄处字(2019)第012019000395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葆盈美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案

违法行为类型

餐饮单位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葆盈美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1059319681F

法定代表人姓名

MICHAELHUITANGSUN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包房、KTV包房等处公开放置烟灰缸供客人使用,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且公司股东成员参与违法行为,违法者自行拍摄小视频,通过抖音”APP软件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30000)

行政处罚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04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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