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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达451件!汽车销售欺诈案法院都是咋判的?

2019-04-09 09:59:55 工人日报

更改行驶里程、二次出售,更换过发动机或零部件、售前经过维修等

【诚信建设万里行】3年达451件!汽车销售欺诈案法院都是咋判的?

《工人日报》(2019年04月09日 04版)本报记者 杨召奎

汽车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热点问题,有关汽车销售欺诈问题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今天,消费者网联合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汽车欺诈案例分析报告(2016~2018)》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向社会公布有关汽车销售欺诈的判决书451份,其中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案件261件,占比57.87%,判决不构成欺诈的案件190件,占比42.13%。

最高赔偿金近1400万元

报告研究分析最近3年的451件汽车销售欺诈案件发现,欺诈问题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维修服务、虚假宣传4个方面。其中,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最多,共有375件,占比83.15%;涉及产品质量案件居第二位,共有52件,占比11.53%;涉及维修服务案件共有21件,占比4.66%;涉及虚假宣传案件共有3件,占比0.67%。

在261件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案件中,判决构成欺诈的主要原因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驶里程、二次出售、更换过发动机、车辆有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召回车辆、更换过零部件、售前经过维修、虚假宣传、粉尘车以次充好以及车辆存在缺陷等隐瞒事实真相问题。

在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汽车案件中,赔偿项目类型主要有购车款、获利数、定金、佣金、维修费、服务费、酌情赔偿、车壳价款、玻璃价格、更换刹车片等赔偿类型。在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汽车案件中,最高赔偿金为13815085.74元。

在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261件汽车案件中,法院判决3倍赔偿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219件,占比83.91%;赔偿1倍的案件数量排第二,共有26件,占比9.96%;赔偿2倍和酌定赔偿的案件数量并列第三,各有5件,各占1.92%;原告自愿请求并未按照赔偿倍数的案件数量第四,共有2件,占比0.77%;消费者胜诉但判决书未提及,虽构成欺诈但未答应3倍赔偿,按照车款的5%,赔偿1.5倍第五,各有1件,均占比0.38%。

在法院判决不构成欺诈的190件汽车案件中,法院判定赔偿的汽车案件33件,其中赔偿金额大于10000元的案件18件,占比54.55%;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元的案件8件,占比24.24%;只赔偿利息的案件4件,占比12.12%;赔偿金加赔偿利息的案件2件,占比6.06%;被告帮原告维修车辆的案件1件,占比3.03%。在190件法院判决不构成欺诈的汽车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62542.12元。

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汽车消费也不例外。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或提供汽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法,要求3倍赔偿。

所谓欺诈,主要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签订消费合同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指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指经营者虚假陈述或虚假宣传,比如将劣质产品说成优质产品。

“在汽车消费过程中,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之前的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将粉尘车以次充好,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涉嫌构成欺诈。”陈音江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经营者的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应当给予强有力的制裁。目前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欺诈行为不仅认定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缔结的当时,还要延续到整个交付车辆的全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隐瞒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都会被认定为欺诈。

“法院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很多,即便是价格非常昂贵的豪华车辆,法院认为欺诈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退一赔三规定,这里面要除去新车售前检测未告知。如果是PDI(出厂前检查)检测未告知,法院通常的裁判观点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会根据侵犯知情权的具体情节和车款等因素考虑,支持一部分的损失,但是不会因此判决构成欺诈。”李斌律师说。

建议加大车企和商家的举证责任

“如果说汽车是复杂工业产品,出现少量质量问题客观上难以避免,那么,欺诈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社会监督和作出惩罚性赔偿。”陈音江建议,在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进一步加大车企和汽车销售商家的举证责任,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汽车厂商或销售商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李斌律师则提醒消费者,应当培养举证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在修车的过程当中,确实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这个时候可以考虑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时车企明确介绍的车辆的真实情况。

“比如说新车,没有发生过事故、行驶里程是多少、没有被使用过是首次销售,要把这些承诺明确写到合同当中,如果合同当中明确是没有使用和没有出现过事故的新车,但事后在保养过程当中发现在汽车购买之前存在的维修记录,那就可以作为一个有力证据证明,经营者在售车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车辆已经维修的重要事实,可以据此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并且要求退一赔三。”李斌律师说。

(本报北京4月8日电)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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