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昆山洪东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27号
当事人:昆山洪东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融汇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燕
海关代码:32239609A3
当事人委托上海琛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E再生粒子19052千克,申报价格C&F1143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00,报关单号224820181000122112。经查,进口货物实际成份差异显著,为多种热塑性材料的混合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进口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核定,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779.8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