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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9-03-26 15:39: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3月2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40号)显示,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40号

当事人: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毕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霞峰

海关代码:3414960635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料)两项,合计530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均为非切片,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7699000,协定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合计C&F40280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37795。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均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料),形态为切片,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907691000,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42235.44元,应征税款人民币65211.4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887.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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