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东莞市晋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避进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东莞市晋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BY1W8P
地 址: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塑通三路318号1楼
2019年01月28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中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一批PBT再生塑胶粒,报关单号为531620191161007704,原产国为匈牙利,启运港为科佩尔(斯洛文尼亚),商品编码申报为3907991090,货值为30550美元,重量为47000千克,共2X40’个柜。经检验,该批货物商品编码应归类为3907999990,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但你单位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