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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场检查首次覆盖评级机构:四家评级公司被罚

2019-03-23 13:57:51 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2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连续公布了证监会2018年涉及债券业务的三项专项现场检查结果。加上一个月前公布的2018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现场检查结果,证监会2018年债券业务现场大检查告一段落。

对于现场检查这种监管手段,资本市场并不陌生。在IPO业务中,证监会便采用这种检查方式。因为针对性强以及现场检查更容易发现细节问题,这种执法手段对市场具有较强的震慑力。证监会在债市监管中同样将现场检查作为重要的执法手段。

根据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针对债券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已有4年时间。2015年起证监会开展了首次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随后2016年又开展了针对证券公司公司债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2018年又纳入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评级机构,进一步完成了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覆盖。

公司债业务:常态化检查

券商债券业务中,公司债是核心部分。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现场检查,证监会部署了36家证监局及相关单位对63家证券公司的公司债券业务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3月22日,一位国信证券固定收益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如果现场检查被抽中。从公司到项目组都会比较紧张。因为现场检查的震慑力远超一般监管审核工作。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都会起到引导规范的作用。”

高莉透露:“本次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合规水平有明显提升,过去检查中常见的制度不健全、承销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大幅减少,但在尽职调查、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

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证监局已对5家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同期,发行人所属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开展延伸检查,已对12家机构和4名责任人采取了16项行政监管措施。

2015年以来,证监会已累计完成对125家次证券公司、437个项目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中介机构及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49项。

针对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查则是2018年专项核查中新纳入的项目。“此前地方证监局也会组织现场检查,但由证监会统一部署规划的专项现场检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层面尚属首次。”沪上地区一家券商固收业务部门人士透露。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现场检查中证监会部署36家证监局及相关单位对42家证券公司和21家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了检查。

从现场检查的结果来,证监会对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合规意识和执业水平稳步提升的结果较为满意。此前,证监会明确指出基金子公司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能力总体偏弱。

但高莉也指出:“本次现场检查还是发现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欠独立不充分,对基础资产运行监控不到位,现金流归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各证监局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6项。”

评级机构首次在列

证监会此次针对评级机构开展的专项现场检查是历史首次,但与前述几项专项核查不一样的是,针对证券评级机构的核查并没有推广至全国范围,证监会组织了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证监局联合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交易商协会对7家证券评级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

“相比券商和债券发行人,评级机构的数量有限,这一次现场核查还有一个看点是联合了交易商协会开展了首次联合执法。去年底明确了证监会的债市执法权,以后年份应该都会开展对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北京地区一家评级机构的人士22日对记者表示。

在这次检查中,评级机构的各种乱象相继被监管层发现,7家被现场检查的评级机构中,有4家被处罚。

其中大公国际收到的罚单最重,北京证监局对大公国际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东方金诚、新世纪以及中诚信三家机构则收到了监管警示函。

高莉直言:“检查中发现,部分证券评级机构存诸多问题。一是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缺失,违背独立性原则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二是评级质量控制不到位,级别上调缺乏客观依据;三是跟踪评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关注到受评对象重大变化,跟踪评级启动不及时;四是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审慎等。”

如大公国际被查出的一些问题让市场震惊,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大公国际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有违独立原则。

对于有悖独立原则,北京地区一家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的人士3月22日表示:“实际中,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主体这一‘甲方’而评级普遍较高,以及跟踪性评级多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目前很难改变这种依附关系,从而很难提升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评级机构的业务增量。”

评级机构各种乱象在这次检查中被曝出,未来整改效果还有待观察。高莉也表示,证监会将继续高度关注证券评级机构评级虚高、评级泡沫、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净化信用评级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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