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家住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李先生,走进安徽省怀宁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李先生向中心诉说:“他亲家于2010年在山西省买了两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出厂的“汾酒”,当时价格好象一瓶在500元样子。酒的出厂编号:20101028113,容量:500ML,酒精度48%,清香型白酒。因是儿女亲家,便将这两瓶酒于当年送给了李先生,因是好酒舍不得喝一直收藏着。几天前李先生准备用此酒宴请朋友时,发现有一瓶酒重量很轻,因是不透明瓷瓶装的,外表看不到,但手感很轻,摇动时没有正常液体的响声,应该是无酒。包装纸盒也没有酒渍,瓶盖严密无松动,瓶也无裂痕,李先生初步判断应该是厂方机器罐装时遗漏而造成的。后李先生拨打了厂方售后电话反映此事要求赔偿,厂方叫李先生将此瓶酒寄过去鉴定,说如果是漏装的话,可以补偿1瓶该酒给李先生。李先生不放心将酒寄过去,怕以后如果追偿就会失去证据,并对补偿1瓶酒感觉少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遂来到12315中心反映此事,希望帮助维权。”
接到李先生的诉求后,经了解到,该起消费纠纷案例涉及到的经营者、生产者及经营行为发生地均不在怀宁县,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属地管辖权原则,此消费纠纷投诉不属怀宁管辖及受理范围,但是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12315平台将李先生投诉反映的事项直接向厂方进行了反馈,因该起消费纠纷涉及时间已长、地域跨度大,维权难度相当大,怀宁县12315平台多次与厂方沟通协调并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后,厂方同意安排技术人员来鉴定,若鉴定是事实,愿意赔偿3瓶酒补偿李先生,后经厂方技术人员鉴定,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当即赔偿3瓶酒给李先生,并对此事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李先生获得赔偿后非常满意,并对怀宁12315倾情服务帮助维权表示非常感谢。(朱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