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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2019-03-19 16:12:52 岳阳市市场监管局

一、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案

2018年1月,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电热水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市某大市场购进,货值金额为15000元,获利16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并处罚款28320元上缴国库。

二、某加油站侵犯中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1日,当事人岳阳县某加油站重新装潢顶棚和招牌时,把顶棚和招牌装修成红白相间的式样,并标注使用了“”图案标识、“中国鸿安石化”汉字,分别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中国石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另外,当事人经营场所装修后标注的“SINOPEC”英文字母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SINOPEC”标识完全相同。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共计产生经营额48000元。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三、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18年6月12日,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华容县城内发布“蓇投帮”舒筋丸药品广告宣传单,在该宣传单上含有“专用药物蓇投帮风湿骨病第一方”、“风湿骨病一次治好,永不复发”、“风湿骨病得到彻底治疗”等表示功效的断言、说明治愈率的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说明治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四、虚假折价销售商品房价格欺诈案

2018年1月,当事人岳阳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高于申报价格与客户约定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客户交纳100000元认筹金后,按照约定价格与客户签订《认筹协议书》、《商品房认购书》,依次承诺客户:一次性付款客户是98折优惠,按揭客户是99折优惠;转诚意金客户再享受98折优惠等折价优惠条件,但最终与客户签订折价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房价与申报价格相同,形成虚假优惠折价销售商品房的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8年2月以来,当事人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微店从事奶粉等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日本明治奶粉23罐,经营额3496元,获利4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罚款14540元上缴国库。

六、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18年1月16日,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岳阳某商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在仓库发现有“火麻油”25瓶。经查,该“火麻油”生产厂家只具备生产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的资质,且执行的产品标准无等级规定,但其产品标签上标示了“一级压榨”字样,属于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火麻油”25瓶,并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七、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8日,云溪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当事人徐某开设的超市购买的贵州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经查,举报人在当事人开办的云溪区某超市购买贵州茅台酒24瓶,价格1888元/瓶,共计支付货款45312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12瓶茅台酒属于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商标法》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云溪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权白酒12瓶,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八、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8年6月11日,接群众举报,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岳阳楼区某药房检查时,发现有63个品种721盒药品,均不能提供合法购进凭证、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武汉某药品展销会上购进共计63个品种755盒药品,共销售34盒,获违法所得28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721盒,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并处罚款25725元上缴国库。

九、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服装案

2018年5月,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服装。经查,该商品系当事人从株洲市某大市场购进,货值金额为25150元,获利57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十、提高出租车营运价格案

当事人岳阳市某出租车公司其经营者于2018年12月30日(冰雪天气)从岳阳市东风广场载客到桥西不打表计费、直接收取了30元的乘车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租车营运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形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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