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经营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3月6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3月2日)》,公开19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9年3月6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9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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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港头镇卓越豆腐行 | 92350181MA2Y6AJYOH |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日生产了含有苯甲酸钠的油炸豆腐5Kg.2018年9月3日含有苯甲酸钠的油炸豆腐15Kg。油炸豆腐每公斤9元,货值共计180元,获利40元。当事人称其2018年9月3日被抽检的老豆腐为其购买来的,当事人无法说明老豆腐来源,并其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FR8005597上签字确认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所述内容没有异议,故对其称老豆腐是买来的不予采信。2018年9月3日生产老豆腐15Kg,每公斤3.4元,货值51元,每公斤获利2元,获利30元。上述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货值共计231元,违法所得总额为70元。。 |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立刻下架并召回涉案食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项C档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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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 | 融市场监管渔溪罚字〔2019〕 1 号 | 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融山泉牌饮用桶装水案 | 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 郑美华 | 2018年10月18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清融山泉牌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5日))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FQSC201810299),该《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共生产了105桶清融山泉牌饮用山泉水,该公司自检使用5桶,入库100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7桶用作抽检使用,成本价1.5元/桶,计货值金额21元,计获利10.5元。以出厂价2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福清市龙田饮水思源桶装水店93桶,成本价1.5元/桶,计货值金额186元,计获利46.5元。上述批次桶装水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案发之日止,共计货值金额207元,获违法所得57元。 | 该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的帝佳牌饮用纯净水被我局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2018年10月15日生产经营的清融山泉牌饮用山泉水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所指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但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SY-CF-5519乙级别C档次的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元;2、处以罚款65000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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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 | 融市场监管城头罚字2019第01号 | 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设置的药房不符合规定条件案 | 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 | 22230535018183143 | 曾国平 | 当事人设置的药房内陈列有下列药品:1、千金妇科千金胶囊,产品批号:20180408,数量8盒;2、硫酸特布特林注射液,产品批号:180503,数量16盒;3、布洛芬混悬液,产品批号:20180206-3,数量24盒;4、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产品批号:171010,数量:19盒;5、复方沙棘籽油栓,产品批号:180809,数量:8盒;6、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产品批号:180601,数量25盒;7、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产品批号:171204,数量:16盒。上述标称贮藏条件为:“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未配备足够的阴凉柜贮藏上述阴凉药品 |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合规定条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适用《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7016丙级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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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 |
| 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
| 林云龙 | 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水饺皮(20181018)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鲜面条(20181018)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项C档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7元;2.并处罚款5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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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 | 连市场监管江罚字〔2019〕6号 |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陈辉勇蔬菜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陈光祥 | 92350122MA321GBC1E | 陈光祥 | 2019年1月21日上午,连江县侨隆市场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蔬菜(茄子)开展快速检测时,发现检测样品的农药残留超过50%,当即将情况通报我局,我局江南所执法人员接到通报线索后,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茄子未查验供货者的身份证明、食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予以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日立案。 | 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经我局对其责令改正后,未予以改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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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 | 候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3号 | 关于闽侯县上街鱼味之友餐厅销售不合格老豆腐案 | 孙灵 | 350121600315252 | 孙灵 | 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购进“老豆腐”(批次:2018年7月4日)1kg,进货价6元/kg,货值金额6元,而后将该批“老豆腐”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至案发时止,全部被抽样检验。该批“老豆腐”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内容详见检验报告No. MHCY201807209)。 |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2019/2/22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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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 | 候市场监管上罚字(2019)2号 | 闽侯县上街朱记炖品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生拌面食品原料案 | 朱长津 | 350121600319333 | 朱长津 | 当事人于2018年6月15日购进”生拌面”(批次:2018年6月16日)5kg,进货价6元/kg,货值金额30元,而后将该批”生拌面”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至案发时止,扣除抽样取走1kg外,其余4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批“生拌面”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内容详见检验报告No. MHCY201806021)。另查,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经营,未按规定公示其销售荷香饭的主要原料名称。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网络经营餐饮服务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2019/2/22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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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药品、食品、化妆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15号 | 福州市鼓楼区韵琼诊所经营无中文标药品、食品和化妆品案 | 福州市鼓楼区韵琼诊所 | 92350102MA2YDDH9XE | 施韵琼 | 2018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无中文标签进口药品、预包装食品、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当事人述称其是通过朋友从日本购买的,于2018年9月18日进到诊所销售。药品于2018年12月6日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18年12月11日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查处,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化妆品;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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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16号 | 福州市鼓楼区官记食府餐饮店经营被加工工具污染食品案 | 福州市鼓楼区官记食府餐饮店 | 92350102MA2YT7BT60 | 林庆官 | 2018年11月17日晚,当事人为安溪高甲戏剧团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消费者在当事人处就餐之后,当晚及次日陆续出现或呕吐、或腹泻等症状。2018年11月28日,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采样样品出具检测结果:5份肛试子检出副溶血性弧菌,生菜砧板(两份)、工作台面、酱肉、青蛾和海鲜水池六份样品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并对此次事件作出结论:综合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临床诊疗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判定为一起摄入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食物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范要求,导致生熟食物交叉污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处罚款3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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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17号 | 福州市鼓楼区官记食府餐饮店无证经营餐饮案 | 福州市鼓楼区官记食府餐饮店 | 92350102MA2YT7BT60 | 林庆官 | 福州市鼓楼区官记食府餐饮店于2016年8月1日注册登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闽餐证字2014 350102-100043),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2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餐饮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5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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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18号 | 福州市鼓楼区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无中文标注药品案 | 福州市鼓楼区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350102MA2YQ6FW78 | 陈国忠 | 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从福州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无中文标注的“TOPICAL ANESTHETIC GEL”(局部麻醉凝胶)1瓶,主要是给患者免费拨牙使用,抹在患者牙龈软组织表层,起到局部麻醉作用,2018年12月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进行认定,认定按假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的规定,没收局部麻醉凝胶(表麻膏)1瓶;处罚款计24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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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19号 | 福州葡家酒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进口食品案 | 福州葡家酒肆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2MA2Y460420 | 吴珠香 | 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福州玖里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RHEINHESSEN(温迪诗雷司令)12瓶,法国进口唐培里侬香槟(750ml)1瓶;从湖南璞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进BB(贝贝甜型起泡酒)12瓶;进行销售。上述涉案酒的外包装标签无任何中文标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RHEINHESSEN(温迪诗雷司令),规格:750ml, 9瓶;BB(贝贝甜型起泡酒),规格:0.75L,5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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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22号 | 福州市鼓楼区百惠超市经营无中文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 福州市鼓楼区百惠超市 | 92350102MA2XUKMD54 | 陈云钟 |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从闽侯县南通批发市场的三和食品商行购入30罐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饮料,其中百佳橙汁10罐、百佳葡萄汁10罐、百佳梨汁10罐,均为预包装食品,规格均为275g,外包装文字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5罐百佳橙汁、4罐百佳葡萄汁、8罐百佳梨汁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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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药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26号 | 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过期药品案 | 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卫生服务站 | 350102038423 | 吴文敏 | 2018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鼓楼区福新西路新洋巷9号店面的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在该卫生服务站配药室内发现“海王”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一盒(产品批号为1606151,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18年5月),已过期;另发现“步長”牌“参仙升脉口服液”共计十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及发票。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过期药品“海王”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一盒、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步長”牌“参仙升脉口服液”十盒;处罚款1209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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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化妆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27号 | 沐心(福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案 | 沐心(福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50104MA2YQKNW6P | 林平 | 当事人于2018年7月7日购入20瓶essentias cleansing lotion润肤乳,10瓶essentias moisturizing lotion卸妆乳,6瓶essentias facial wash,并置于经营场所中对消费者使用、经营,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口检验报告。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14瓶essentias cleansing lotion润肤乳、10瓶essentias moisturizing lotion卸妆乳 及6瓶essentias facial wash;没收违法所得186.6元;处罚款人民币653.1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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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28号 | 福州市鼓楼区私立童心幼儿园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福州市鼓楼区私立童心幼儿园 | 52350102743818348X | 温文玉 |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从福州市鼓楼区丰荣农贸市场一菜摊处购进1.5千克涉案上海青,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受托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报告》(编号:FZ18-GLXQ33-001),当事人采购的上海青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为异狄氏剂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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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29号 | 福州市鼓楼区陈宝莺永记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福州市鼓楼区陈宝莺永记水产品店 | 350102600301600 | 陈宝莺 | 2018年6月28日,从福州马尾名成海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虾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鼓楼区陈宝莺永记水产品店销售的虾蛄进行监督抽检,于2018年7月24日出具上述水产品《检验报告》(No:FZ18-GLNS32-032),检验结果为检验样品中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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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30号 | 福建億铭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进口食品案 | 福建億铭升投资有限公司 | 91350100MA345UBL74 | 陈东 | 2018年7月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316号新贵公寓(原商地花园综合楼)四层01、02、03、04室查获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酒共计318瓶。另,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酒318瓶;罚款10392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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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 | 鼓市场监管罚字〔 2019〕032号 | 福州市鼓楼区极串餐饮店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福州市鼓楼区极串餐饮店 | 92350102MA2YGHXU0F | 高鑫 |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转办件(闽食药投举交[2018]1868号),有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向我局提供现场拍摄汤内有小虫漂浮视频作为佐证。经执法人员调查,举报人提供的现场拍摄视频无法有效证明汤内小虫源自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或属其加工过程带入,执法人员经检查也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存在涉案相关线索。但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及相关批次食材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 警告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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