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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遭罚款

2019-03-04 16:21: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3号),涉及成都市2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流区芳香茶叶经营部销售绿毛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绿毛峰(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6256,生产日期:2018-05-22;规格型号:100克/袋);不合格项目: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双流区芳香茶叶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4525)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绿毛峰100袋,共计10公斤,货值140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1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6袋,共计0.6公斤;封存6袋,共计0.6公斤。当事人双流区芳香茶叶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绿毛峰(生产日期:2018-05-22;规格型号:100克/袋)6袋;

2. 没收违法所得564元(大写:伍佰陆拾肆元整)

3.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绿毛峰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草甘膦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未制作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成都香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芝麻棒(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芝麻棒(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683630412,生产日期:2018-08-2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香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B2018SC01274)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芝麻棒(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400件(4公斤/件),共计1600公斤,货值12800元;已销售400件,共计1600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召回9.25件,共计37公斤;封存9.25件,共计37公斤。当事人成都香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448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芝麻棒(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是过程控制不严(未严格落实日常消毒调配规定和程序,导致人员、设备消毒不到位)所致。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着重培训消毒知识,指定专人配制消毒水,并按要求严格落实人员和设备清洗消毒;进一步强化原料的进货查验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后试生产的产品开展监督复抽,结果为合格。)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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