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1日,北京海关官网发布《北京海关关于珠海市候笙柳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ZKTECO”品牌指纹扫描仪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京关知字【2019】1号)》。珠海市候笙柳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ZKTECO”品牌指纹扫描仪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知字〔2019〕1 号
当事人:珠海市候笙柳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周春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38 号1305 房-1 室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X71FP54
2019 年1 月6 日,首都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查获珠海市候笙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杨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罗马尼亚一般贸易货物一票( 报关单号:010120190000007393)。该报关单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指纹扫描仪,申报无品牌,共40 只。经查验,实际品牌为“ZKTECO”。
经鉴定,权利人中控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带有“ZKTECO”商标标识的货物是侵权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10702149,备案号:T2017-58673),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该权利人已按规定缴纳案件保证金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欲运送出境的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
以上有相关书证、物证等材料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508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海关
(关印)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