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青岛海关官网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关知违字〔2018〕17号),青岛美德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知违字〔2018〕17号
当事人:青岛美德盛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讦
海关编码:3702960GJH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10号发达大厦1919室
2018年9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到智利的翻新轮胎240条。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有89条使用了“黄海”标识,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黄海‘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翻新轮胎使用的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89条翻新轮胎属于侵犯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黄海‘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1)海关查问笔录;(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3)出口货物报关单;(4)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权利人提供的情况说明;(6)权利人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当事人的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