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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无法证明质量 经销商被判退还货款2.5万元

2019-01-16 14:29:05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尤先生在鞍山经济开发区一家家具店定购了1套沙发,到货后发现有破损等质量问题,且与销售展示实物样品不一致,虽经调换仍不满意,最终诉至法院要求退货。2018年12月3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尤先生的退货诉求,被告家具经销商返还货款2.5万元,承担诉讼费。

据了解,2017年3月,尤先生在辽宁省鞍山经济开发区一家家具店花2.5万元定购1套品牌沙发,次月到货后,发现沙发二人位、三人位色差巨大,且多处破损。此时,尤先生已经分两次向经销商交付了2.5万元货款。

双方经协商,经销商同意为尤先生换货,并承诺换货后,保证质量与实物样品一致。同年6月,尤先生收到换货后,认为经销商所换沙发存在坐垫海绵与实物样品不一致,回弹性极差,皮料颜色存在差异并有破损等问题。双方又经协商,经销商同意为尤先生再次换货。至8月份,尤先生发现经销商再次所换沙发与实物样品依然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拒收。

同时,尤先生认为,除了经销商送货商品与其所购沙发实物样品存在巨大差异,经销商所售商品还存在无产品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等问题。

由于多次协商无法退货,尤先生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沙发经销商退货,返还已支付的2.5万元。铁西区法院于2017年1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沙发经销商辩称,尤先生购买的这套沙发是从天津一家家具公司进的货,并非三无产品;该套沙发是手工雕刻的,每个沙发不完全相同;沙发的皮质都属纯牛皮,有色差、刮痕也属正常现象;沙发的3个位置高度不同也属正常。被告已经给原告更换过,原告陈述的现象对于纯手工雕刻的纯牛皮沙发都属于正常现象。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证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庭审中,被告沙发经销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其受检产品的名称为木制柜,与本案无关。被告又提供一张2017年8月1日的出货单,说明其交付的沙发生产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在庭后被告提供的另一份检测报告中,虽然受检产品名称为沙发,但并没有产品型号及规格,且产品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1月。

铁西区法院表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所购沙发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沙发符合质量要求,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铁西区法院判决原告消费者尤先生返还沙发,被告家具经销商返还货款2.5万元、承担诉讼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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