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惠州市金敏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42号。
惠州市金敏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万晶
联系地址:博罗县龙华镇柳村村柳村组大路下
2018年03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新达源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81161023124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PP再生颗粒(黄色)(商品编码:3902100090)1901千克;2、LDPE再生颗粒(原色)(商品编码:3901100090)4479千克;3、LDPE再生颗粒(蓝色)(商品编码:3901100090)5176千克;4、PP再生颗粒(红色)(商品编码:3902100090)4737千克;5、LDPE再生颗粒(黑色)(商品编码:3901100090)6440千克。2018年07月14日经海关查验并送检,实际进口货物:1、聚丙烯废碎料及下脚料(编码为:3915909000)1901千克,根据化验结论该项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编号20180373ZJ。2、LLDPE与LDPE混合再生颗粒(编码为:3901909000)4479千克。5、LLDPE与LDPE混合再生颗粒(编码为:3901909000)6440千克。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5.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二、责令办理退运等有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