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 深圳市澳盛富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48号。
深圳市澳盛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杨文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第1栋A座24层10单元
2018年03月1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勤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102044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塑胶料粒(副牌)(商品编码:3903309000)41011千克;2、聚苯乙烯塑胶粒(副牌)(商品编码:3903199000)139950千克;3、聚苯乙烯塑胶粒(副牌)(商品编码:3903199000)5080千克;4、聚苯乙烯塑胶粒(副牌)(商品编码:3903199000)1361千克。2018年03月21日经海关查验,第一项货物送检样品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归类3915200000,为限制类进口的固体废物;第二项货物送检样品为初级形状的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归类3903900000。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41011千克,现场查验实际数量为18923千克,第二项申报数量为139950千克,实际查验数量为71980千克,案值为人民币65.6153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