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浙江电动车行业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自1984年第一款电动自行车面世以来,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就成了老百姓短途出行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也成为突出问题。
据了解,原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制定年代较早,当时行业和产品尚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且非全文强制性标准,导致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11月27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管。以电动自行车主要产区、批发市场、专卖店等为重点加强对新国标的宣贯;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严格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并获得CCC认证;督促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判定产品质量;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消费者:
已购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使用过渡期。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来源:浙江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