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起违规经营化妆品案件。连江县骄阳药店、新得利超市、胡海泉美发店等3家企业均因违规受到罚款处理。
9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骄阳药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台湾产草本焕肤组套装无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
经查,该店于2018年8月初从重庆新骄阳尚孕兰多公司购进5套台湾产草本焕肤组套装用于店内销售。该套装均由台湾美乔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检验检疫文件(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批件(复印件)等材料。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经售出两套,还剩余3套,进价折合约500元每套,售价700元每套,违法所得1400元。
11月1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1400元,并罚款4200元。
10月24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筱埕镇筱埕村新得利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巴黎雪完美草本焕肤洁面乳和倩雪劲能亮肤洁面膏。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化妆品分别是从上一个超市老板那里转让过来的,至检查时未售出过期化妆品,未索取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凭证。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共计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失效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违法所得,11月1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失效化妆品,没收在扣的过期失效化妆品,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10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凤城镇胡海泉美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及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于今年10月初,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美发业务及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截至案发日止,违法经营额约1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英国护发发膜,外包装瓶为白色,正面标有“nlcks-O3HAIRREPAIR”商标规格300ml,该包装无中文标签,也无化妆品进口批准批号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共购进该护发发膜10瓶用于销售,进价为10元每瓶,售价为20元每瓶。截至案发止,已售出7瓶,违法经营额计140元。
11月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没收相关产品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