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9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的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经市卫生计生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
附件:
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
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的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依照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以下简称罚没物品。
第三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罚没物品的处置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罚没物品保管及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六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无法保证能够合法再流通或使用的疫苗、药品等;
(六)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九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当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监督销毁可以书面委托有资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销毁的,应当留存书面委托协议和销毁物品清单交接记录。
第十二条 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有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