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96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4期)要求,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生产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32000029493076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省局2018年第34期通告的手剥笋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320000294930763 | 样品名称 | 手剥笋 | |
生产日期 | 2018-04-29 | 型号规格 | 200克/袋 | |
标称生产企业 | 溧阳万得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常州瑞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湖塘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安赛蜜 | 检验机构 |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7月5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7月11日 | |
(二)生产环节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1200袋、货值3412元,已销售1200袋,库存0袋。 (2)封存0袋。 (3)召回55袋。 |
原因排查 | 1.购进的原料笋含有山梨酸钾及其钾盐添加剂。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18-07-11,结案日期2018-08-15。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剥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剥笋违法行为。 (3)具体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86元,处罚款50000元。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企业已对涉案手剥笋进行召回销毁,并停止购进不符合要求的原料。 (2)整改复查情况:无 |
通报移送 | (1)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具体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