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庆野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ORCO”商标标识刀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8]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关知字〔2018〕03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庆野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YXB1M
法定代表人:朱苏洪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76幢5号
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向义乌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清凉油、毛线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80218703118。海关经查验,发现有180000片刀片标有“DORCO”商标标识。株式会社多乐可认为上述标有“DORCO”商标的刀片属于侵犯其“DORC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你单位出口的刀片上使用的商标,分别与商标权人株式会社多乐可注册的“DORCO”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代理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