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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鼎记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11-03 16:11: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18〕016号),绍兴鼎记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杭绍关缉违字〔2018〕016号

当事人:绍兴鼎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华迪.赖杰.哈麦德.奥玛,海关编码3306941292。

地 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南区-A32。

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当事人在编号为223320131331232850等的43份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各类印刷墨水、印刷油墨86651.89千克,价值3178520美元,折合人民币26074667.93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2151900(关税税率为6.5%)。根据归类总规则,2014年至今进口的印刷用墨水、油墨对应的税则号列为32159020(关税税率为10%),2014年之前印刷用墨水、油墨对应的税则号列为32159090(关税税率为10%)。当事人存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6074667.9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29646.6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商品性能工艺电子邮件稿、商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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