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永州一自来水公司滥收滞纳金被罚13万元

2018-10-11 14:35: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10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对某自水公司强行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州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他们到某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该公司以交费超过日期为由向消费者收取300元滞纳金。对于自来水公司收取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消费者的滞纳金行为,2014年国家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原“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予以删除,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04年12月1日以后,自来水公司就不能向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消费者收取滞纳金。永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某自来水公司非法向消费者收取滞纳金属实,且总额达到20余万元。

某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永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某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违法行为,将已收消费者的滞纳金如实退还,并对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绍辉

(责任编辑:语安)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