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4号)》。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存问题。
原文:
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4号)
汝城县繁华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11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企业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属地监管情况、安全生产责任提示情况等11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 生产环境条件
1.(2.1项)小米辣内包间地面有积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4.2.5.2 条款规定: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2.(第2.4项)腌制车间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3.(2.6项)车间内无洗手液、消毒剂存放专柜,无使用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的要求。
4.(2.7项)无防鼠、防虫害检查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5.(2.6项)成品库有一盏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5.1.7.1“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6.(4.1项)无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记录,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执行不到位,后续监督抽查又出现同一产品,同一项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7.(4.10项)腌制间与辣椒酱配料间、小米辣清洗间、小米辣配料间均有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汝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