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付控制等方面存问题。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
《警示函》中指出,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警示函原文如下:
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12号)
桂阳县龙身山泉水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企业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属地监管情况、安全生产责任提示情况等11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2.1)项:生产车间隔墙玻璃个别处有跛损,墙壁个别处有脱落现象。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2.3.1“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相关规定。
(二)生产环境条件(2.5)项:厂区地面有少许废弃垃圾,厂区卫生管理欠到位。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相关规定。
(三)生产环境条件(2.7)项:包装车间排水口,防鼠钢丝网已跛损。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4.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治,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的相关规定。
(四)生产过程控制(4.1项):未提供2018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相关规定。
(五)生产过程控制(4.13项):石英砂和活性碳更换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 3“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相关规定。
(六)生产过程控(4.14项):生产批次为2018年9月11日的“王仙岭”桶装水,个别漏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5.2 “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的相关规定。
(七)贮存及交付控制(6.4项):产品运输交付控制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运输和交付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