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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池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8-09-30 18:30: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消息,友池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8〕1001号

当事人:友池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5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乔璟

海关代码:3122443810

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 0943号保税仓库中的保税货物和C287号加工手册上的保税料件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核。

经查,当事人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数量短少3392.49千克,金额603248.7美元;加工手册的保税料件数量短少617.15千克,金额38797.08美元;加工手册的废料数量短少485.88千克,金额117964.64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67064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139641.9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计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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