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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8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2018-09-29 21:51:51 福建省消委会官网

 离休老干部“深陷”保健品骗局

【案情】

2018年9月4日,厦门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周先生(年龄88岁,47年参军,党龄70年)的投诉,周先生表示其向厦门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3号凯旋广场6楼)购买一款名为“一剑汤”的保健品,数量是6盒,每盒价格3500元,共计21000元。周先生在购买上述保健品前被商家忽悠参加了一场保健品宣传讲座。在活动现场,商家给其检查身体,被告知其身体毛病很多,服用该保健品具有很好的效果。在商家的极力推荐下,周先生向商家预定了所谓的一个疗程,共6盒,商家已提供了3盒,还有3盒商家未提供,其已向商家付了5500元,目前已服用了2盒,1盒暂未服用。周先生表示其服用后,发现该保健品没有如商家宣传那样效果,与商家协商退还暂未服用保健品1盒,不要再提供剩余的3盒保健品,遭到商家的拒绝。在投诉中,周先生表示其每个月的工资15000多元几乎全部用于购买多家公司的保健品。周先生要求我会给予帮忙,退还商家暂未服用的保健品1盒,同时不要再提供剩余的3盒保健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厦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周先生的来访投诉后,立即与周老先生一同来到厦门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只有两位女性工作人员在现场办公,厦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明确了《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调解,商家答应给予以下处理:剩余未服用的1盒保健品“一剑汤”退回商家,剩下的3盒不再购买。周先生对厦门市消保委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周先生是位部队离休的老干部了,和老伴一起住,属空巢老人,加上工资又高,很容易被不良商家盯上,忽悠其大量购买保健品。依照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广告不得出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内容,且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消费者须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的功能和作用,合理使用。近年来,老年消费者在保健、医疗、食品消费领域权益受损的情况日益严重,亟需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共同保护。一方面,需要多管齐下,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损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老年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其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促进商业消费服务知识和消费者保护知识的及时传播,从根本上提升包括老年消费者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襄助广大消费者轻松识破骗人伎俩,让不肖经营者无机可乘。

在此,厦门市消委会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品宣传陷阱多,需谨慎选择别上当。首先,若需购买保健品,应当到信誉好、证件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其次,购买时要注意辨别真伪。购买时除了查看保健品的小蓝帽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查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健品的功能及适宜人群等,也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再次,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老年消费者在身体不适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去检查就医,以免贻误治疗时机。最后,需要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接受推销员“送米送面送鸡蛋”的小恩小惠,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轻信推销员的介绍和吹捧,不要轻易相信保健品具有“神奇功效”“包治百病”。

消费者千元电瓶受损维权难

莆田消委会来帮忙

【案情介绍】

今年8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的杨先生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器遗失,便前往“南日杨珍尾车行”购买了一款电动车专用智能充电器。回到家后,杨先生便用新买的充电器给电动车充上电。几个小时候,杨先生估计电动车差不多充满电了。结果发现电动车电量不增反减,经检查,发现电瓶车上原有的四个价值近千元的电瓶都烧坏了。杨先生认为肯定是新买的充电器有问题,于是便前往商家处要求赔偿。商家却认为自己出售的该款充电器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等各项材料完整,不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是消费者自己充电时操作不当导致电瓶损坏。交涉无果后,杨先生来到了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南日岛分会投诉,请求帮忙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南日岛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跟随杨先生前往现场核实。经核实,原来杨先生电瓶车电瓶的额定电压为48V,而购买的充电器的输出电压为72V。充电器的输出电压和攻率大于电瓶车电池的电压和功率,且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过度充电,造成损坏。同时,商家自己也承认,在销售充电器时未告知杨先生充电器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杨先生在充电时未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且充电时间过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杨先生500元。

【案件评析】

电瓶车充电器作为电瓶车必不可少的随车附件,其使用情况直接决定着电瓶车充电时是否安全。《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商家在销售电瓶车充电器时,没有提醒消费者产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消费者在充电器没有认真查看充电器是否与电瓶匹配,且充电时间过长,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经调解,双方同意由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

低保务工人员遭遇“同乡”养身骗局

福建省消委会助维权

【案情】

2018年9月4日,消费者梁女士到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8月24日被一名“同乡”男子忽悠参加一场为期3天的“排毒养生”的活动,且同时被要求缴纳3000元的费用。活动期间,商家对梁女士进行所谓的身体检测,表示其身体十分不好,但是只要服用商家的保健品就会有奇效;随后在2018年8月27日梁女士再次被该男子多次诱导向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10层)转账39800元成为其所谓的会员,被要求购买了一堆所谓有奇效的保健品。其中包括:御坊堂极品海狗丸4盒(2900元/盒),御坊堂牌海狗油8盒(328元/瓶),宝哥匠心礼盒1盒(1000元/盒),甚至有郎丽洁牙膏2支等。梁女士表示服用该产品后没有任何效果,要求退还未开封使用的产品的费用,且退还所谓会员费的余下金额。但是该名男子称其也只是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消费者,对于梁女士要求退款的诉求没有权力处理。故梁女士来到福建省消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福建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被诉方所在的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负责人落实此事,工作人员向该商家明确《消法》中相关规定。经过耐心沟通、调解,商家最终答应:退还梁女士扣除已开封产品费用(4464元)后的35336元。梁女士对福建省消委会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投诉者梁女士夫妻二人均为低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投诉者梁女士甚至没有工作收入,自身还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用抗抑郁症药物。梁女士的丈夫雍先生称梁女士在被诱导去参加为期三天的“排毒养生”活动期间被要求禁止服用抗抑郁药物,仅仅给参加活动人员食用水果和商家提供的保健品。活动结束后,商家的销售人员便不断的对梁女士灌输他们所销售的保健品对梁女士的身体大有好处,而且即使不用再吃抗抑郁药品依旧能恢复健康。就是这样一步一步的不断诱导梁女士这样的低保人群花费巨额购买“一没毒,二没用”的保健品。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购买保健食品养生,消费群体日趋年轻化,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群体都对保健食品认知缺乏知识,更有甚者误解保健食品功效,将保健食品功能等同于药品。国家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在中国属于特殊食品,我国对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在内的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在2017年下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该文件强调严格特殊食品监管,强力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然而,在近几年保健品消费维权的过程中,认定虚假广告只有:“第一,包含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第二,含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这两个宏观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原则性规定,却没有明确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成为实践中认定、查办虚假广告案件的瓶颈。因此随后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的虚假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在此,福建省消委会呼吁广大消费者,现在日趋年轻化的健康保健市场,许多不法商家不仅仅是利用老年朋友对于健康的焦虑心理进行多种套路的欺诈行为,甚至现在很大一部分中年朋友也出现被套路的情况。建议消费者若需要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场、药店购买。不要盲目听信一些所谓“熟人”、“同乡”的“亲身经历”的说法,更不要参加一些非法的保健品宣讲会。挑选产品时需慎防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发票上要注明所购保健食品的名称及批号。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说明书,根据产品的保健功能,结合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健食品,消费者在选择时必须注意产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谨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使用。特别是对于疾病患者绝不能代替药品使用,请到正规医院进行专业治疗,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的后果。最后,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一个批准文号对应多个产品的情况或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若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保证后期的维权工作。

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591-8751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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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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