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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9-18 21:32: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9月18日消息,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02号

当事人: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申港路2450号

法定代表人:青谷真美

海关代码:3118940911

当事人于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9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贸易方式项下粘合剂(型号TM-K55-CN)6批次,合计6106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506919090,关税率为10%(2016、2017年度),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值合计CIF448827.75美元,申报成分分别为醋酸乙酯65-75%树脂25-35%、芳香族溶剂65-75%聚酯树脂25-35%。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61250011266等(详见清单)。

经查,实际货物含丁酮70.5%,进口均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878503.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货物一览表

序号

报关单号

申报日期

申报品名

申报商品编号

数量(千克)

申报价格(USD

成交方式

汇率

完税价格

关税率

应缴关税

增值税率

应缴增值税

1

222520161250011266

2016-2-23

粘合剂

3506919090

15

110.25

CIF

6.5578

723

10%

72.30

17%

135.20

2

222520161250146317

2016-3-24

粘合剂

3506919090

10005

73536.75

CIF

6.5237

479732

10%

47973.20

17%

89709.88

3

222520161258655913

2016-6-29

粘合剂

3506919090

4005

29436.75

CIF

6.5216

191975

10%

19197.50

17%

35899.33

4

222520161258792432

2016-10-27

粘合剂

3506919090

12000

88200

CIF

6.6738

588629

10%

58862.90

17%

110073.62

5

222520171000073875

2017-3-9

粘合剂

3506919090

12960

95256

CIF

6.8632

653761

10%

65376.10

17%

122253.31

6

粘合剂

3506919090

11040

81144

CIF

6.8632

556908

10%

55690.80

17%

104141.80

7

222520171000329178

2017-9-29

粘合剂

3506919090

11040

81144

CIF

6.6779

541872

10%

54187.20

17%

101330.06

合计

61065

448827.75

3013600

301360.00

563543.20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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