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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期)

2018-09-14 12:4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第31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经销的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经销的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粉(生产日期/批号:2017/10/19),霉菌计数检出值为220CFU/g,标准规定为≤200CFU/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8年5月16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流通环节企业的核查处置。组织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6月20日对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花粉系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仓储保管不善造成。2017年12月9日,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购进上述不合格花粉10瓶,购进价22.8元/瓶,货值金额228元,销售价36元,已经全部售完无库存,违法所谓合计132元。

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处罚。鉴于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查找导致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且积极整改,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食药监罚字〔2018〕91号),给予该企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2、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8年5月16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生产环节企业的核查处置。绩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6月7日对安徽宣丰悦华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共计生产上述批次花粉64瓶,已经售出62瓶,企业留样2瓶。由于本批次不合格花粉系流通环节保存不善导致,绩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5日撤案,未对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实施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安徽省绩溪五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粉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为:常温下密封,置阴凉处。造成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系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未按照产品要求的贮存条件保存,贮存温度过高,导致产品不合格。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整改措施如下:1.加强对仓储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2.减少进货量,加快货物流通速度,避免货物积压。宣城市宣州区宣大嘴土特产店已经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该食品经营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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