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联华超市海湾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0576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联华超市海湾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桑和平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5年5月27日,是一家中型超市,主要销售食品、香烟、百货等。另,本案另一相关人员刘巧红、桑星星于2017年9月在奉贤区青村镇申隆二村2004号开设上海市奉贤区桑星食品店,主要经营食品,近期无力经营,准备关门,店内剩余4袋大米,送至当事人处,供当事人店内员工食用(当事人店内有食堂)。 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从刘巧红处收到大米后,因超市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误将上述大米在自己超市中销售。 经查,该大米为射阳大米,共4袋,其中2袋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8日,另2袋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因保质期为3个月,故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现查明,至案发,当事人以销售价49元销售大米1袋。 综上,当事人共获取非法所得49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肆袋并销毁;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圆整;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