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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购物卡 中消协:消费者有权主张权利

2018-08-27 10:48:08 央广网

【内容提要】

“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以过期为由拒付购物卡,消费者是否应该主张权利?中消协表态:支持消费者对聚福卡提起诉讼。

央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今年6月,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赠苏先生一张“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的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为苏先生家位置较偏,周边商业配套不齐全、购物不便,就一直没有使用这张购物卡。今年,他使用聚福卡时,却被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苏先生要求再次激活或者查询余额,发卡方也就是“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也不接受。后来,苏先生多次联系发卡方,对方没有进行任何回应,后来甚至不再接听苏先生的电话。

苏先生说,卡内应有5000元余额,发卡方要求苏先生必须提供购卡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的要求,苏先生认为这个很难实现,他认为相关资料发卡方应该掌握,而不是持卡人。

其实,苏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时候消费者都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渠道拥有购物卡,但是对于卡的额度、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不了解。那么,作为消费者,遭到拒付,该不该主张权利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有权主张、并且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诿拒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目前,已经指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姜超峰律师经办此事。

据姜超峰律师介绍,该案已经于8月21日在朝阳法院立案。这一公司设立于2008年,在2014年时变更了一次名称,现在叫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现在各方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因为按照目前的诉讼程序,他们会有一个诉前调解程序,要看发卡方能否与消费者达成和解。

关于预付卡,姜超峰介绍,根据我国现在的规定,预付卡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用途预付卡,一种是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主要是针对商业企业,它主要是在企业内部发行预付卡,比如物美、家乐福自己发行的卡。还有一种卡是多用途预付卡,这是由支付机构进行颁发的,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向社会发行这种多用途预付卡。

另外在金额方面,预付卡分两种形式:一种是记名预付卡,一种是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也叫实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5000元钱,不记名预付卡的最高限额是不能超过1000元钱。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张卡的金额是在1000到5000元钱之间,它应当是实名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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