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5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天津市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牛肉干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4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2134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苗街村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徐文斌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至3月19日间,生产经营的21箱包装规格为50袋/箱(115克/袋)的牛肉干委托辐照加工后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辐照标识,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3335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266.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2.辐照企业提供的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辐照企业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入库单、送货单;5.销售发票、成本核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6.整改报告、改正后的产品标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牛肉干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266.5元;2.处货值金额六倍的罚款80010元,罚没款合计:8127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