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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拓针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7-17 22:1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7月16日消息,斯拓针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缉违字[2018]018号

当事人: 斯拓针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2185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Guenther Josef Raitbaur

海关代码:3119940330

上海新发展进出口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增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10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伺服电机2批次,报关单号为223520161355205872、223520161355208380,申报数量共计440台,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015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

经查,上述商品编号实际上由作为本案消费使用单位的当事人确定并提供给上海新发展进出口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申报进口。上述440台伺服电机中有240台商品编号应为850152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7673.3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166.9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7年6月20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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